(2015)范民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吴肖明与弓守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肖明,弓守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466号原告吴肖明。委托代理人石丽丽,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弓守章,范县王楼镇政府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肖明与被告弓守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肖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元,由原告吴肖明负担。审 判 长 侯胜才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