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兰,吴克松,福建南平童欢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359号申请执行人林秀兰,女,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克松,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建南平童欢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岩伟,董事长。关于林秀兰申请执行吴克松、福建南平童欢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343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克松、福建南平童欢服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34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