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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吕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98号原告:吕某,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付某,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吕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吕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符广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