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吕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98号原告:吕某,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付某,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吕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吕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符广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