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丁琳与张珏渊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琳,张珏渊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丁琳,女,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杜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张珏渊,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琳���被告张珏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