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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林与被告李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刘俊林,男,汉族,1957年11月24日生。被告李平,男,汉族,1959年6月30日生。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亚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