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2015-107号 撤诉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107-2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衡南县人。被告陈某,男,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陈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4元,合计69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李佳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