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东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伟、何团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陈某某,学生。法定代理人陈龙,居民。委托代理人侯万富,盐城市亭湖区黄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伟,驾驶员。被告何团结,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住徐州市丰县中阳大道。法定代表人董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洋,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伟、何团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东生代理审判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 春书 记 员 朱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