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执字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利洁贩卖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利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1702号罪犯王利洁,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汕澄法刑二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利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4日。执行机关因罪犯王利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利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另获得嘉奖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利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利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举添审 判 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