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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刑执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尚洋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洋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2038号罪犯尚洋洋,男,1990年04月09日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1月18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尚洋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为罪犯尚洋洋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尚洋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去有期徒刑10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洋洋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