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周钧严与李怀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钧严,李怀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425号原告周钧严,男,1987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委托代理人生东洋,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丙帅,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怀彪,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钧严诉被告李怀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为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勾德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云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