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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周钧严与李怀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钧严,李怀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425号原告周钧严,男,1987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委托代理人生东洋,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丙帅,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怀彪,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钧严诉被告李怀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为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勾德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云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