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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张存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537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张存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安玉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