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公诉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公,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刘公,男,汉族,现住大同市棚户区。委托代理人肖海青,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沙沟。法定代表人李督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景文,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公诉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福于2015年10月16日因事实证据原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85.5元,其本院退还原告1585.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毅超人民陪审员  梁胜保人民陪审员  赵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淑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