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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许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审 判 长  师文超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靳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