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许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审 判 长 师文超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靳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