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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9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与浙江月洲印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浙江月洲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954-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魏星亮,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青,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月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周斌,该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特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月洲印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月洲印刷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周巷镇镇西路502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4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12)第031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建江审 判 员  徐人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