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黎某、陈某某伪造证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31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某,女,1966年7月9日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忠县。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30日经忠县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4月4日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忠县。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陈某某犯伪证罪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忠法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被告人陈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黎某、陈某某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某、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黎某、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某、陈某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5)忠法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梅代理审判员 张义勇代理审判员 李遇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