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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艳与圣戈班精细陶瓷(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艳,圣戈班精细陶瓷(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467号原告韩艳,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圣戈班精细陶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JAVIERGIMENO。原告韩艳诉被告圣戈班精细陶瓷(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夏万宏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