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艳与圣戈班精细陶瓷(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艳,圣戈班精细陶瓷(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467号原告韩艳,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圣戈班精细陶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JAVIERGIMENO。原告韩艳诉被告圣戈班精细陶瓷(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夏万宏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