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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鹏与定西市金宝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汉族。被执行人定西市金宝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宝,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定西市金宝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尚欠标的款102000元,案件受理费220元,执行费1580元,共计10378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定西市金宝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定西市金宝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定西市金宝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志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