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程瑜与被执行人陈忠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瑜,陈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066号申请执行人程瑜。委托代理人钟华东,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陈忠兵。申请执行人程瑜与被执行人陈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建冈民初字第02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协议如下:“一、被告陈忠兵偿还原告程瑜借款63000元及利息2.4万元(从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按千分之十一点七计算,计33个月为2.4万元),合计87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原告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执行风险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的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冈民初字第0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军审判员 王磊审判员 蒋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