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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吴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管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