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吴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管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