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执字第02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包头市青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青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020-1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青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厂前路二电厂西沿。法定代表人李云茂,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法定代表人刘奇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青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伊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青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支付货款1262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003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6日),负担案件受理费4378.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5069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30795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