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分民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李慧珍、邱新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慧珍,邱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分民保字第00045号申请人:李慧珍,女,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被申请人:邱新芳,男,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申请人李慧珍与被申请人邱新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慧珍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持有的赣K×××××小型普通客车,并已向本院提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慧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邱新芳所有的赣K×××××小型普通客车或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新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