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徐红霞、江阴市明信铝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30号。法定代表人姜乔,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刚、秦焘(均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徐红霞。被执行人江阴市明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沈曹明,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徐红霞、江阴市明信铝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徐红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169172.95元及逾期利息。2、江阴市明信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除江阴市明信铝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BC53**、BD1277、BC6308的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69172.9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意本院先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徐红霞、江阴市明信铝业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长 尤祺执行员 张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沙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