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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铁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顶瑞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铁商初字第42号原告南京顶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大周路17号,法定代表人时久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友。被告南京天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30号北楼第10层。法定代表人唐家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玉凤。原告南京顶瑞电机有限公司(简称顶瑞电机公司)诉被告南京天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心软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旭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顶瑞电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伟、张振友,被告天心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家明、委托代理人汪玉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顶瑞电机公司诉称,2011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管理软件销售服务合同、管理软件实施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销售企业管理电脑化所需的软件系统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原告按约支付了合同价款,同时安排数名员工组成项目小组配合被告工作,并购置了专门用于该项目的服务器、电脑等数十台设备。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提供:人员培训、软件维护、软件保修等服务,其中各项编码原则的讨论与确认、各项基本数据的收集与输入咨询、信息化业务流程设计、各项基本数据的查核、各项余额收集与导入咨询、建立模拟账套、进行模拟运行、核对所有物流和财务数据、开立正式账套、输入期初余额、日常业务数据录入等关键服务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软件能否正常使用。自2011年6月至今,被告在上述关键环节中没有向原告提供合格有效的软件实施服务,致使被告销售的软件系统至今无法在原告公司正常运行。被告未依约提供合格有效的软件实施服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原告为此投入大量直接经济损失和难以估算的间接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8000元。被告天心软件公司辩称,在合同签订后,被告提供了相关完善的产品和服务,被告在签订合同以后按安装了40台电脑和一台服务器,安排了相应的课程,原告购买30人天的服务工作,我方提供了100人天的服务工作,提供的实施培训有培训单为准;因原告不愿意使用软件,不录入完整的数据,原告公司员工说,再叫录入就不干了。2015年1月8日,(2015)雨商初52号案件已经审理过相同的案件,2015年5月14日作出生效判决。在此期间法院进行数据采集���于2015年4月14日到原告公司现场演示软件,可以证明只要原告公司员工正常录入数据,软件就可以正常运行。不能正常运行原因是被告公司没有录入完整的收据。法院已经认定是因为原告输入数据,输入BOM数据未完成,不是被告的责任。原告所说被告原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不实。原告所说的原告支付工资和购买电脑,是原告方正常要需要,与被告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企业管理软件销售服务合同、实施服务合同各一份。2015年1月8日,本院受理原告顶瑞电机公司诉被告天心软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顶瑞电机公司以被告天心软件公司未依约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提供的软件系统未能正常使用,导致不能实现合同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合同款108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初字第52号民���判决,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5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企业管理软件销售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天心软件公司向顶瑞电机公司提供实现企业管理电脑化所需的软件系统,软件版本为Sunlike9.0,价款软件费优惠价90000元;提供服务:1.人员培训:实施服务于2011年6月1日开始;按20个用户安装产品于顶瑞电机公司指定的服务器及工作站上;天心软件公司专门指派服务人员为顶瑞电机公司提供现场的指导和培训,进行企业的规划工作,内容包括:ERP理念企业管理专业培训斥成立项级,召开项目小组动员会议;制定目标流程,并建立和完善;帮助客户建立或完善管理制度;负责软件的制作与安装,并保证软件的正常运行;进行企业调研、顾问咨询、制定实施计划;进行产品的操作培训;完成产品相关单据输出格式的客户化设计工作;完成规划及优化工作室;具体内容为:各项编码原则的讨论和确定;培训;各项编码原则的讨论和确认;各项基本数据的搜集与输入咨询;协助信息化业务流程设计;协助各项基本数据的查核;模拟上线;各项余额搜集与导入咨询;正式上线服务等。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企业管理软件实施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天心软件公司提供约30人天的实施工作,计价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顶瑞电机公司支付被告天心软件公司支付价款108000元。同年7月20日,被告天心软件公司完成软件安装工作,其中服务器一台、客户端40台。后被告天心软件公司向原告顶瑞电机公司提供了调研、培训、编码原则确认等工作,并完成超出合同培训人次。因BOM(商品物料表)代码输入不足,致使诉争软件未能正常运行。2015年4月14日,本院至原告顶瑞电机公司办公现场演示软件系统,能够证明只要该套软件系统正常录入BOM代码,软件就能够正常运行。Sunlike9.0版企业管理软件的著作权人天心软件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天心软件公司在南京市及周边地区销售、服务。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本院认为,涉案软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原因是BOM代码输入不足,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输入BOM代码应当是原告顶瑞电机公司的义务,涉案软件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不是被告天心软件公司的责任,故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顶瑞电机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顶瑞电机公司主张被告天心软件公司违约,造成损失人工工资和电脑设备经济损失658000元损失,原告提交企业管理软件销售服务合同及实施服务合同、实施顾问记录表、电脑购置发票、组织架构图及工资表、通话录音,主张2011年5月31日至2013年原告在被告的实施服务项一直未能正常运行系统,销售服务合同第4页第4、5、6、8、9、10、11也没��做到。被告天心软件公司质证认为,两份合同属实,原告提交的实施服务单不全面,原告购买电脑与本案无关,原告支付员工工资是用于生产经营,与本案无关,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内容听不清楚,很多是客气话,无法认可;被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第4项是原告做,被告是协助,原告未录入完整数据,是软件未正常运行的原因。被告天心软件公司提交实施和服务记录单原件、实施顾问培训记录表,顶端ERP项目104个工作日实施目录、ERP软件安装确认单、民事判决书、授权书,主张销售的软件是合法软件,被告履行合同具体细节。原告顶瑞电机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主张上述证据印证原告投入项目人力的情况,以及原告为该项目投入了40台客户端、服务器台,同时反映被告在软件实施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全面的实施服务;主张授权证书真实性无法判断,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对上述事实争议本院认为,原告顶瑞电机公司主张的违约事实,是合同中关于被告天心软件公司提供人员培训服务项下的内容,BOM数据录入工作应由原告顶瑞电机公司负责完成。原告顶瑞电机公司不能提交证据推翻本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证明其“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合格有效的软件实施服务、致使所销售的软件系统至今无法正常工作”的事实主张。对原告顶瑞电机公司主张的违约事实和造成损失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顶瑞电机公司与被告天心软件公司间的企业管理软件销售合同及实施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顶瑞电机公司主张被告天心软件公司违约并造成损失,事实不能成立。原告顶瑞电机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天心软件公司赔偿658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南京顶瑞电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380元,减半收取5190元,由原告顶瑞电机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80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员  张旭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邢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