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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孙兆虎与凤台县钱庙乡曹洼社区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62号原告:孙兆虎,男,1950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凤台县钱庙乡曹洼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表人:郑兆娃,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兆虎诉被告凤台县钱庙乡曹洼社区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兆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凤台县钱庙乡曹洼社区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兆虎诉称:2010年至2012年,凤台县钱庙乡曹洼社区村支两委任命其为曹洼社区电管站站长,其承担电站看管和抽水的任务,双方约定每年值夜班看管劳务费为2000元,现尚欠5043元劳务费未付。2010年至2011年抽水的费用尚欠2000元。经其数次催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凤台县钱庙乡曹洼社区村民委员会偿还劳务费7043元。孙兆虎就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孙兆虎的居民身份证;2、欠条三份,拟证明凤台县钱庙乡曹洼社区村民委员会欠款数额。凤台县钱庙乡曹洼社区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孙兆虎提交的证据1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中2012年3月3日的欠条与2015年9月18日的欠条真实、合法、有效,但2014年4月29日的欠条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孙兆虎承担凤台县钱庙乡曹洼社区电管站看管和抽水的任务,双方约定每年值夜班劳务费为2000元,凤台县钱庙乡曹洼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3月3日给孙兆虎出具了:“今收到孙兆虎报发票计款贰仟零肆拾叁元整(¥2043.00元)”的欠条。于2014年4月20日出具了:“今欠到孙兆虎2011年至2012冬季看站工资肆仟元整(¥4000.00)”的欠条。后经孙兆虎数次催要,凤台县钱庙乡曹洼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18日偿还1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孙兆虎主张凤台县钱庙乡曹洼社区村民委员会欠劳务费7043元未还,其中5043元有凤台县钱庙乡曹洼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孙兆虎按约定提供劳务后,凤台县钱庙乡曹洼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孙兆虎劳务费,故对孙兆虎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孙兆虎请求的2014年4月29日的欠条中的2000元,因其欠条未经凤台县钱庙乡曹洼社区村民委员会签字或盖章认可,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凤台县钱庙乡曹洼社区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孙兆虎劳务费50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孙兆虎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凤台县钱庙乡曹洼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