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电法执字第6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谢美琼、林梅基、林梅花、林振全、林进育与邵建寿、钟清梅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美琼,林梅基,林振全,林进育,林梅花,邵建寿,钟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690-4号申请执行人:谢美琼。申请执行人:林梅基。申请执行人:林振全。申请执行人:林进育。申请执行人:林梅花。被执行人:邵建寿。被执行人:钟清梅。委托代理人:邵燕华。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茂电法执字第69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邵建寿所有的粤电渔31178号渔船一艘,现因被执行人已经清偿了本案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690-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邵建寿所有的*****渔船一艘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吕凤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权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