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003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市民,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路某某,男,汉族,农民,1970年5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工人,1963年3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以被告路某某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丰审 判 员  耿伟亚人民陪审员  刘明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信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