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凤英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祁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凤英,绰号”老姐”,女,1968年5月9日出生。2014年12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3月10日因本案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衡祁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凤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智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凤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10时许,吸毒人员李某威电话联系被告人周凤英购买毒品,被告人周凤英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威5小包毒品冰毒和5粒毒品麻古。被告人周凤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建议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凤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10时许,吸毒人员李某威电话联系被告人周凤英求购毒品,双方约定在湘江大酒店门前交易。被告人周凤英坐车到湘江大酒店门口,在李某威乘座的一辆面的车上,被告人周凤英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威5小包毒品冰毒和5粒毒品麻古。被告人周凤英与吸毒人员李某威被祁东县公安局当场抓获,并当场从李某威身上搜出4包疑似冰毒和11粒疑似麻古。经鉴定:红色药丸净重1.0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白色晶状物净重3.4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周凤英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00元,尚余刑期6年另364天及罚金3000元未予执行。被告人周凤英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周凤英年龄等有关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周凤英被当场抓获经过情况;3、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情况;4、尿液定性检测结论,证明李某威尿样在甲基非他明检测区呈阳性反应;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李某威所持毒品(麻古11粒、冰毒4包)被扣押的情况;6、通讯详单,证明被告人周凤英手机通话情况;7、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周凤英于2014年12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情况;8、疾病诊断证明,证明被告人周凤英患有尿毒症的情况;9、证人李佳威的证言,证明吸毒人员李佳威电话联系被告人周凤英购买毒品的情况;10、证人陈某光的证言,证明吸毒人员李某威乘坐陈阳光面包车到祁东县城联系被告人周凤英购买毒品的经过情况;11、被告人周凤英的供述和辨解,证明被告人周凤英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悔的情况;12、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周凤英与吸毒人员李某威所交易毒品经鉴定:红色药丸净重1.07克被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状物净重3.47克,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周凤英均没有提出异议,证据的形式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锁链,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凤英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凤英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凤英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适用数罚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凤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六年另三百六十四天,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胡建生人民陪审员 谭先贤人民陪审员 江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美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