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行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涛与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涛,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康而富精密电子(宝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邮行初字第00108号原告周涛。被告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宝应县苏中中路619号。法定代表人刘忠民,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旭,该局工伤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朱晓涛,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康而富精密电子(宝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苏中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吕朝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勇燕,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涛诉被告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中,原告周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涛承担。审 判 长 徐玉荣人民陪审员 罗保华人民陪审员 徐生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