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珍珍与上海瑞图针织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珍珍,上海瑞图针织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10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3105号申请执行人王珍珍,女,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瑞图针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石国富,执行董事。原告王珍珍诉被告上海瑞图针织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7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瑞图针织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珍珍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瑞图针织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8,949元及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3月23日期间病假工资1,88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紫秀路XXX号XXX号楼XXX楼B座(虹桥总部1号)实地执行,但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石国富。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23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南支行依法冻结了其账户(当时余额为432.34元,冻结期限一年)。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王珍珍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珍珍与被执行人上海瑞图针织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Ο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