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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张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张玉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67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代表人生柳荣。委托代理人常昱、王春阳。被告张玉香,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张玉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人民陪审员  洪 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