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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达、李兴当诉被告李荣杰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凯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刘达。原告李兴当。被告李荣杰。原告刘达、李兴当诉被告李荣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二原告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为被告做修缮房屋漏水工作,完工后总工价为32200元,后被告付了2000元,尚欠30200元未付,并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为此,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二原告欠款30200元及违约金30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本案受理后,在送达相关的应诉材料时,发现原告所提供被告的住所地及电话号码均不能找到被告,且原告不能更改补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住所地不准确,且不能更改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达、李兴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已减半收取65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原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