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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与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淇滨行初字第104号原告马俊峰,男,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马新根,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新风,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代为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魏永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绍斌,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诉被告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三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俊峰、马新根、李新风负担。审 判 长  武文英审 判 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