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恢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瞿冬梅与被执行人张小波人格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沅执恢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瞿冬梅与被执行人张小波人格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瞿冬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本案已于2015年10月16日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