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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人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人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林人砒,女,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人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