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庆民三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庆民三初字第00085号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三家子乡董孤家子村*组。被告:于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在庆云法庭依法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被告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占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一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9月29日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前于11月30日原告父母给被告15万元,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该款在被告处,2015年2月3日原、被告出国打工,出国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并于2015年7月27日回国后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婚姻关系证明在卷,经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相处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父母付给被告人民币15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各分一半。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二、共同财产15万元,原、被告各分得7.5万元即由被告于某某给付原告董某某7.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