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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酉阳县顺达汽车租赁行与冉凯,胡玉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酉阳县顺达汽车租赁行,冉凯,胡玉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648号原告酉阳县顺达汽车租赁行,住所地:酉阳县钟多镇复兴街(塘湾新区)**号。负责人尤爱霞。被告冉凯,男,1987年10月13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胡玉莲,女,1987年10月13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酉阳县顺达汽车租赁行诉被告冉凯、胡玉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酉阳县顺达汽车租赁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酉阳县顺达汽车租赁行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酉阳县顺达汽车租赁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田 亚代理审判员  杨金典人民陪审员  徐茂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