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立民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吕照芳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立民终字第24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吕照芳。委托代理人蒋荣和,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照芳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2015)临立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照芳又以其已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且已立案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吕照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照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永群审 判 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