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柯金足与王国贤、张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金足,王国贤,张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3605号原告柯金足,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王国贤,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燕飞,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柯金足与被告王国贤、张燕飞民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福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金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金足诉称,2013年1月15日,王国贤到柯金足家中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柯金足收执。张燕飞对上述借款提供保证责任。借款后,原告曾多次催讨,但被告均未还款。故原告柯金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国贤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从2015年8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张燕飞对被告王国贤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国贤、张燕飞均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王国贤在张燕飞、柯文业担保下向柯金足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柯金足收执。借条备注中标明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后,王国贤、张燕飞、柯文业均未还款过。庭审中,王国贤明确表示放弃对柯文业的担保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核,具有客观真实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王国贤与柯金足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王国贤尚欠柯金足借款的事实有柯金足提交的借条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现原告柯金足请求被告王国贤偿还借款5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借款利息,原告柯金足主张从2015年8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柯金足请求被告张燕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也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张燕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国贤追偿。被告王国贤、张燕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柯金足借款50000元及其从2015年8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张燕飞对被告王国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燕飞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国贤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国贤、张燕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斌附:一、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