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执恢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大连鹏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于学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鹏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学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恢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鹏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普兰店市普东社区。法定代表人:姜新国,系经理。委托代表人:冯爽,系职员。被执行人于学思。申请执行人大连鹏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学思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普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姜新国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鹏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春盛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信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春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3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张宏新审判员 徐 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天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