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周商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卞国安与承石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国安,承石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周商初字第00295号原告卞国安,男,1955年5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永清,江阴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承石英,女,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国安诉被告承石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卞国安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卞国安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50,合计1075元(卞国安已预交),由卞国安负担。审判员 巴益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缪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