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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25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汤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汤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594-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汪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玲,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汤林林,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本院在执行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汤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二初字第0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3235.14元,能耗费1006.45元及迟延利息(以4241.5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违约金32.71元,诉讼费1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4449.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汤林林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449.3元及迟延利息(以4241.5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传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