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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初字第4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明丹、缪林琴与赵俭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4759-1号原告孙明丹,女,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缪林琴,女,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赵俭芳,女,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孙明丹、缪林琴与被告赵俭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4759号民事裁定,在执行该裁定过程中查封了被告赵俭芳名下闽D892**号、闽DKS3**号车辆,并查封了原告孙明丹提供作为担保的其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77号603室的房产。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孙明丹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77号603室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赵俭芳名下闽D892**号、闽DKS3**号车辆的查封。(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姚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超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