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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少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卞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卞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被告董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卞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卞某负担。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