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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XX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岳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XX,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初中文化,居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5日被安岳县人民检察院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XX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9日至11月13日间,被告人曹XX在安岳县岳阳镇XX街XX号X幢负1楼地下室,提供场地和资金与他人合伙开设电玩城,在该电玩城放置捕鱼机、翻牌机等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获取非法利益42300元。2013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现场挡获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数名,并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2014年8月21日,曹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曹XX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社会调查报告显示,曹XX具有监管和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曹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办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账本、移交清单、销毁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邹X甲、王XX、游X、陈X甲、邹X乙、卿X甲、闫XX、李X甲、邹X丙、洪XX、陈X乙、李X乙、宋XX、韩XX、刘XX、明X甲、吴XX、姚XX、彭XX、付XX、陈X丙、袁XX、明X乙、冉X、陈X丁、罗XX、李X丙、艾X、卿X乙、范XX的证言、归案经过、缴款书、社会调查报告、安岳县XX镇XX居委会证明、被告人曹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X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不特定人员提供赌博工具和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曹XX犯有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曹XX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出赃款,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曹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二千三百元(含已收缴款二万五千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荣  明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正斌(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