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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李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强,男,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李小锋,男,住浙江省缙云县。申请执行人刘国强与被执行人李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井民初字第164号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小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12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小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一时难以执结。本案应执行标的15.0125万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4)井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恒飞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小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雪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