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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249号原告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艳,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木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94元,由原告广西群星电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季念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银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