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唐益春与四川嘉宝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嘉宝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唐益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嘉宝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西路53号1幢。法定代表人:胡学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长全,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斌,系公司总经理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益春。委托代理人:周湘,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四川嘉宝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唐益春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四川嘉宝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四川嘉宝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嘉宝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嘉宝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嘉宝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薇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