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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冲涛与被告黄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1264号原告杨冲涛,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矗,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冲涛与被告黄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溪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冲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冲涛诉称,2010年4月5日至2012年4月10日,被告分五次向我借款144800元,2013年7月30日,被告给我出具还款计划,保证于2013年11月30日前归还,月利率均按2分计算,但被告未按约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我本金144800元及其利息(利息均按月息2分计算,从每次借款之日算至归还之日)。被告黄矗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共分五次向原告借款,具体借款日期和数额为:2010年11月10日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为3分;2012年3月28日借款37800元,约定月息2分;2012年4月5日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2分,同日又借款10000元,约定不计利息;2012年4月10日借款37000元,约定月息2分。上述借款,被告均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013年7月30日,被告给原告书写了还款计划,内容为:保证在2013年11月30日前将所借原告的五笔借款还清,利息均按月息2分计算。因讨要无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分五次向原告借款,并分别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又给原告书写了还款计划,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现原告持被告书写的借条和还款计划向被告索款,理据充分,其合理诉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对有约定利息的借款,应按月息2分计息,利息分别从借款之日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对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应按被告还款计划,从2013年11月30日起按月息2分计息,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冲涛144800元本金及其利息(月利息均按2分计算,其中:30000元从2010年11月10日起息;37800元从2012年3月28日起息;30000元从2012年4月5日起息;37000元从2012年4月10日起息;10000元从2013年11月30日起息;均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8元,由被告黄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视为未上诉。审判员  王溪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旭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