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文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81号罪犯陈文果,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安乡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以(2008)安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因盗窃罪,判处罪犯陈文果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07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于2008年8月16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0日经本院(2011)怀中刑执字第6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5月16日经本院(2014)怀中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文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余刑,并提交了罪犯陈文果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文果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果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清洁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8.8分。系老年犯。本次减刑未履行罚金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文果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没有履行罚金刑,且因盗窃罪多次被判刑,又系累犯,应从严掌握,但鉴于其系老年病犯,应从宽适当扣减呈报刑期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果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