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薇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盐城伟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薇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盐城伟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薇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慧璇,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伟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陈美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薇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伟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艳 来源: